关于结清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时间与滞纳金的加收(附3省规定)
2022-11-16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一)加收滞纳金的争议
根据国税发(2009191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在满足应清算条件或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按该清算规程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结论后,才有结清土地增值税税款的义务,或者说,企业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金额并不是以企业自行申报为主,而是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确定。那么对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需补缴的清算税款,是否应该自申报期届满之次日加收滞纳金呢?武汉地税局曾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30号)明确:“对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查补的税款,应自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其他很多地方并未要求审核查补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的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后应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逾期缴纳清算应补税款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规定
1.海南省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规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当在规定的清算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月15日内缴纳。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缴税款的,以及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稽查确定应补缴税款的,自该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安徽省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规定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补缴的税款,应当自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延长审核时间的,延长审核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北京市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09号)第二条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预缴未预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