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有哪些类型?
2023-03-0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情形主要是指在同一个项目(清算单位)中,建造不同类型的建筑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填表说明第二条第(二)项第16点明确:“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即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目前,各地基本上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具体政策的,即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有的地方还对车库等进行特别强调,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人,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人“其他类型房地产’的
转让收入”。
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的配套设施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进行预征和清算”;“配套设施是指有偿转让产权的车库、车位、杂物房、储藏室、阁楼等不动产”。
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青岛市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的三种类型进行清算审核。”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收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3.湖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十地增值税若十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4.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应分别计算收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5.重庆市规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43号)第七条规定:“为了满足计算土地增值税需要,应将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普通住房与其他建设内容分别确定计税单位。开发建设单体综合楼也应把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区分开来确定计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