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收取的利息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3-03-1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人总额。其中包括利息收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人,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人,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应计人企业的收人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企业利息收入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1日借给B公司款项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9%,年利息90 万元(含税)。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利息收入的增值税(附加略)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增值税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90÷(1+6%)=84.91(万元);应缴增值税:84.91x6%=5.09(万元)。
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 90 万元(假定利息一次性支付)。
2.会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单位:万元)。
(1)取得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0
贷:其他应付款 84.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9
(2)确定当年收入时:
2021 年确认收入:84.91x(6÷12)=42.45(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42.45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45
【提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及《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财务费用”科目主要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企业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业务不属于“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业务,其收取的利息可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如果在日常核算中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则容易在增值税的计算上出现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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