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如何处理?
2023-03-1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对于退税的情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自收到清算审核结果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应依法享受退税的权利。关于各地具体实操,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下列原因,纳税人自收到清算审核结果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书面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查,对查实的事项应予以追溯调整,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清算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应实际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款项,清算后实际支付的。
(三)清算时应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四)其他合法合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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