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接受现金投入的资本如何进行印花税及会计处理?(附案例分析)
2022-11-2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1.印花税处理。
企业接受现金投人的涉税处理,主要是“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印花税处理。2018年5月1日之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接受投资,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计算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税率计算并减半贴花。
自2022年7月1日起,根据《印花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2.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接受投资者投人的资本(现金),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案例:企业接受现金投入资本的印花税及会计处理
A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15日。按照投资协议,各方投入资金共3 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科目贷方金额20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货方金额1000万元。9月25日投资者投入资金到账3000万元,记入相关科目、印花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印花税计算。
计税依据:2 000+1 000=3 000(万元);
应缴印花税:3000x0.00025=0.75(万元)。
2,会计处理,
(1)2022年9月25日资金到账时: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货;实收资本 2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 000
(2)计提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0.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0.75
(3)缴纳印花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0.75
贷:银行存款 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