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等各类罚款、滞纳金等是否可以扣除?

2023-02-16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等各类罚款、滞纳金等是否可以扣除? 图1

土地闲置费是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的土地闲置费用。该办法同时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具有行政处理的性质,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如果土地闲置费计人了土地成本,在清算时要剔除。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贵州省规定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逾期开发所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以及支付的各种罚没性质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款项不得扣除。”


    2.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罚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罚息以及与该类款项相关的税金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罚没性质款项,不允许扣除。”


    3.厦门市规定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利息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款项,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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