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计算有哪些基本原则?

2022-12-3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计算有哪些基本原则? 图1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分类,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项目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项。在实务中,大多数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的开发用地是净地,除特殊情况外,已经不再单独发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成本分摊的原则是“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基本方式为占地面积法与建筑面积法,也可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成本的分摊大致有如下原则(方法),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有一定差异:
  一是能明确成本对象的归集。对于能明确成本对象可以直接归集的土地成本,应该直接归集到相应的成本对象中,即采取直接成本法。
    二是分期、分批或多个清算项目之间的分摊。对于分期、分批或多个清算项目之间的土地成本的分摊,一般采取的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
    三是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分摊。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土地成本分摊,一般是采取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
   上述政策为土地成本分摊的基本政策,各地在执行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后续细分问题中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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