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2023-03-2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収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四)不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収项目实际収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収间接费用。
(三)开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収费用),是指不房地产开収项目有关的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不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収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3.营改增后扣除项目的确认规则
财税[201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讲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讲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下一篇: 土地增值税中销售配套设施的5种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