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房地产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时,给拆迁户以一定面积的商铺予以补偿。请问:土地成本的入账时间,计价标准如何?安置商铺是否确认销售收入,需缴纳哪些税费?
解答:
拆迁安置,实际是以商铺的销售收入抵顶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拆迁户在取得安置房时,按照商业房的市场价给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
取得土地时(办证),根据实物补偿协议,按照未来商业用房的市场价(暂估)入账。
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费(暂估)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拆迁补偿费(暂估)
开发产品完工安置时,由开发公司与拆迁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注明鉴于开发公司应付拆迁户等额额拆迁补偿费,为了减少资金往来,房款与补偿费相抵。房地产企业给拆迁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拆迁户给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房地产企业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拆迁补偿费(暂估)
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费(暂估)
贷: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价格)
期末计算出总开发成本、单位开发成本、本期应结转开发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成本
解答:
拆迁安置,实际是以商铺的销售收入抵顶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拆迁户在取得安置房时,按照商业房的市场价给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
取得土地时(办证),根据实物补偿协议,按照未来商业用房的市场价(暂估)入账。
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费(暂估)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拆迁补偿费(暂估)
开发产品完工安置时,由开发公司与拆迁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注明鉴于开发公司应付拆迁户等额额拆迁补偿费,为了减少资金往来,房款与补偿费相抵。房地产企业给拆迁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拆迁户给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房地产企业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拆迁补偿费(暂估)
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费(暂估)
贷: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价格)
期末计算出总开发成本、单位开发成本、本期应结转开发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成本
解答:
拆迁安置,实际是以商铺的销售收入抵顶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解答:
拆迁安置,实际是以商铺的销售收入抵顶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解答:
拆迁安置,实际是以商铺的销售收入抵顶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