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怎么处理?

2022-10-2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怎么处理? 图1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怎么处理?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常对区域内拿地的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即在开发商依法纳税后将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财政返还。另外,实务中也常常出现开发商拿地前政府已经承诺土地最低价格,在招拍挂拿地时超出政府承诺最低价格部分会以财政返还方式将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返还。对这些财政返还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处理呢?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而且还可以加计20%扣除,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希望政府的财政返还可以作为收人处理,而不是冲减可以加计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大多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而不是作为收入。


1.江苏省的具体规定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 C2012]1号)第五条第()项的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在“取地使用权的地”扣除项目中减除。


2.重庆市的具体规定

    重庆的执行口径是,纳税人收到的与房地产项目开发有关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应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主要包括:土地价款或城市建设配套费返还款,税费返还款,公配设施建设补偿款,奖励款等。财政补助资金取得渠道包括纳税人直接取得,或者纳税人所在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分解取得。


3.贵州省的具体规定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名义取得的政府返还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税金等),在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能区分扣除项目的政府返还款应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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