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减免款是否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022-10-2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减免款是否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例如,A企业于2010年9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县级经济开发区一块工业用地,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面积50000m,转让价格120元/㎡,总价600万元;由于该企业系政府部门招商引进,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直接减半缴纳的优惠政策,A企业当月通过银行实际支付款项300万元(按60/m结算),并取得了国土部门的收款凭证,同时支付契税(税率3%)9万元,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证载面积为48107.82㎡,该地块为县城级开发区,土地使用税4元/m”。相关税务处理如下:土地使用税:A 企业2011年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48107.82mx4元/m192431.28元,此税额计算无误。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A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含契税),也就是合同总价并人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其结论为:
[6 000 000x(1+3%)+21 000 000]x70%x1.2%=228 312(元)
[48107.82x120x(1+3%)+21 000 000]x70%x1.2%=226 347.46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A企业实际支付的含契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财务账载无形资产价值)为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其结论为:
(3 090 000+21 000 000)x70%x1.2%=202 356(元)
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其结论各不相同,第一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年应纳税额相差1964.54元,而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与第三种方法的年应纳税额分别相差25956元和23 991.46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老樊认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该公司契税计税依据应为600万元,而非300万元所减免的土地出让金300万元应属于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财政奖励。尽管该公司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为300万元,但契税、房产税计税依据均应按照600万元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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