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减免款是否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022-10-2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减免款是否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图1

土地减免款是否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例如,A企业于2010年9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县级经济开发区一块工业用地,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面积50000m,转让价格120元/㎡,总价600万元;由于该企业系政府部门招商引进,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直接减半缴纳的优惠政策,A企业当月通过银行实际支付款项300万元(按60/m结算),并取得了国土部门的收款凭证,同时支付契税(税率3%)9万元,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证载面积为48107.82㎡,该地块为县城级开发区,土地使用税4元/m”。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土地使用税:A 企业2011年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48107.82mx4元/m192431.28元,此税额计算无误。


     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基础颇有争议,主要是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假设房产建造价值为2100万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A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含契税),也就是合同总价并人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其结论为:

[6 000 000x(1+3%)+21 000 000]x70%x1.2%=228 312(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乘以A企业实际取得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价值(含契税)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其结论为:
[48107.82x120x(1+3%)+21 000 000]x70%x1.2%=226 347.46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A企业实际支付的含契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财务账载无形资产价值)为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其结论为:
(3 090 000+21 000 000)x70%x1.2%=202 356(元)

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其结论各不相同,第一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年应纳税额相差1964.54元,而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与第三种方法的年应纳税额分别相差25956元和23 991.46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医(2005)436号)中有这样的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老樊认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该公司契税计税依据应为600万元,而非300万元所减免的土地出让金300万元应属于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财政奖励。尽管该公司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为300万元,但契税、房产税计税依据均应按照600万元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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