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组织项目咨询会议支付的费用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2023-04-2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运行前期会组织项目咨询会议,所支出费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各类咨询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政部家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项目咨询会议支付的餐饮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生的其他会议场地、住宿费用等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项目咨询会议发生的费用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的“前期工程费”。
3. 会计处理。
对于组织项目咨询会议发生的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发布)第二条第规定,果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按应计人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行存”等科目。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支出,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直接记人“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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