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各项规划、勘察、设计等费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2023-04-1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发生各类设计、咨询、委托报批等(支出)业务,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1.增值税处理。
对于提供服务的一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7361资不动注释第一第)项规定,纳税人取得设计、咨询、代理等服务收人,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及其他现代服务等子目。
  对于购买服务(支付费用)的一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支付上述各项规划、勘察设计及委托服务等费用时,如果提供服务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取得增值税专用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规划、勘察、设计、委托服务等费用支出属于前期工程费,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查、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费用。
  3.会计处理。
  对各项设计、测绘等费用支出,在会计处理上,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发布)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支出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直接记人“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房地产企业支付各项规划、勘察、设计等费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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