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2022-10-1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有利因素包括:

一是能够将各分支机构之间盈利企业的利润与亏损企业的损  失相抵;


二是扣除项目的确认不是各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而是由法人企业统一核算,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利息支出等。这样在特定阶段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达到递延纳税及节约资金成本的目的。另外,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避免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多缴纳增值税。不利因素是,汇总纳税相比母子公司单独申报纳税,实务处理会更加复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人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人,按照
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人、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人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人、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总机构在北京市的天山房地产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下属三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以及适用的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试分析总、分支机构各自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
计算过程如下:
1.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500(万元)
2.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额)x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x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北京分支机构分摊比例=(200/1000)0.35(6/(500/1000)x0.30=41%
天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300/1000)x0.35+(30/100).5+(300/1000)x0.30-29%
山东分支机构分摊比例=(500/1000)x0.35+(200/110.5(200/1000)x0.30=30%


3.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41%=205(万元)

     天津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29%=145(万元)

     山东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0x50%x30%=150(万元)
4.各分支机构应纳税额
企业应纳税额=1000x25%=250(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应纳税额=250x25%=62.50(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应纳税额-250x25%=62.50(万元)

北京分支机构应纳税额-205x25%=51.25(万元)

天津分支机构应纳税额=145x25%=36.25(万元)

山东分支机构应纳税额=150x25%=3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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