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即使明显偏低,也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看官方规定)
2022-12-06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即使明显偏低,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且可以提供凭据,也可以视为正常价格,例如法院判定或裁定、公开拍卖、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等情形。各地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列举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其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
(2)法院判决或裁定价格的开发产品;
(3)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开发产品。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4)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4.重庆市规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收人即使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决或裁定转让;
(2)公开竞价拍卖转让;
(3)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转让;
(4)拆迁安置售房;
(5)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6)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5.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