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对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的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2023-01-0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2023年_对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的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图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原则,各地对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掌握的主要原则是:土地成本一般按照占地面积法分摊,共有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分摊。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发生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清算项目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于无法取得项目占地面积的,按规划设计指标测算的计容面积分摊”。
   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三八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同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取得土地的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分摊,其他共同成本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各清算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
    3.青岛市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多个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共同占用同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的,各清算项目的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比例分摊;共有的其他成本费用,按建筑面积占比法,在不同清算项目中进行合理分摊。”

4.厦门市规定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或者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含分期项目)的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外的其他共同成本费用按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各个分期清算项目所占土地面积占整个项目比例计算分摊各个分期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四川省规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6.重庆市规定
  《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渝财税〔2015〕93号文件印发)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分期清算或者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
土地成本可选择按照土地面积占比法或者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
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其中已明确对象化的设施、设备、装修等支出应直接计人对应房产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所称“建筑面积占比法”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占比法”。
   7.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二条规定,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时,对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8.山西省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第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征
用及拆迁补偿费支付金额分摊比例如下:
(1)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能准确划分不同项目占地面积的,应当先按占地面积分摊土地成本;不能准确划分不同项目占地面积的,应当按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总价格/总建筑面积)和各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不同项目的土地成本。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及建有公共配套设施的,应当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图、房屋分户(室)测绘面积对照表等资料,按照上述原则分摊土地成本,以判定其土地成本的分摊是否合理、完整。
   9.浙江省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10.广州市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2点第(1)目规定,对不同清算单位间的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清算单位土地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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