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清算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不同性质物业之间的分配(一般方式)

2022-12-16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增清算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不同性质物业之间的分配(一般方式) 图1

A公司20x8年5月开始对甲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占地面积为12 000平方米,假定土地成本为5000万元。
   1.按照建筑面积法分配。假定其中可售物业建筑面积31 0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 800平方米、企业自持自用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则不同性质物业之间应分配成本如下:
   (1)在三种不同性质物业之间的分配。
   可售物业分配成本:5 000x(31000+40000)=3 875(万元);

公共配套设施分配本:5000x(3800÷40000)=475(万元);

自持自用房屋分配成本:5 000x(5 200+40000)=650(万元)。

(2)公共配套设施成本的分配。
    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要在可售物业面积与企业自持自用房屋面积之间进行分配,假定公共配套设施直接成本125万元,与分摊的成本合计为600万元。则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配如下:
   可售物业应分配的成本:600x(31 000÷36 200)=513.81(万元);

自持自用房屋应分配的成本:600x(5200+36 200)=86.19(万元)。


    2.按照占地面积法分配。假定其中可售物业占地面积9 0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企业自持自用房屋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为12 000平方米。则不同性质物业应分配成本如下:
    (1)在三种不同性质物业之间的分配。

可售物业分配成本:5 000x(9 000+12 000)=3 750(万元);

公共配套设施分配成本:5 000x(1200+12 000)=500(万元);

自持自用房屋分配成本:5 000x(1800+12000)=750(万元)。

(2)公共配套设施成本的分配。
    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要在可售物业面积与企业自持自用房屋面积之间进行分配,假定公共配套设施直接成本125万元,与分摊的成本合计为625万元。则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配如下:
   可售物业应分配的成本:625x(9 000÷10 800)=520.83(万元);
   自持自用房屋应分配的成本:625x(1 800÷10 800)=104.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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