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税务稽查的协调问题?(附规定)

2022-11-2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税务稽查的协调问题?(附规定) 图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及各项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的,由税务稽查部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给予检查和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清算以及清算结束后,关于如何协调清算与税务稽查之间的工作,各地都有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第三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如税务稽查、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湖北省规定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文件印发)第五十条规定:“市、州级税务局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和税务稽查实行协同管理,统筹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和稽查选案工作。
    对于可以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案源的情形,该工作指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本地区符合清算条件或已经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明显线索或确凿证据可能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报经市、州级税务局筛选后,可作为案源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相关部门应配合完成相关资料的移送工作。
    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后申报退税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对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对于税务稽查部门已经立案检查的情形,该工作指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自行清算申报后尚未完成清算审核前,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立案检查的,市、州级税务局应对清算审核和税务稽查工作协同推进。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和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及征管文书均应按照各自规定执行”。
    对于税务稽查部门在日常稽查工作中的处理,该工作指引第五十三条规定:“税务稽查部门在稽查工作中对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仅对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检查;对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可对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进行税务稽查;对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条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是否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均可按规定进行税务稽查”。
    3.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四十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都追缴欠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终止清算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精查部门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上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稽查部门又对纳税人立案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成终生清算市核,并将清算审核事项移交稽查部门一并处理。主管税务机关终业涝菲市核的,应当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
    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六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责成纳税人改正或者说明理由,纳税人拒绝改正、说明理由或作出承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涉嫌偷税行为的。
   (二)不配合清算审核,拒绝提供合法、有效举证资料或提供举证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涉及税额较大的。
   (三)涉及发票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移送的情形。”
   该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稽查部门在稽查工作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该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请后,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立案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中止清算审核。中止清算审核后,待稽查完毕后重新进人清算事宜。”
   该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稽查部门对已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检查时,不应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清算单位、清算方式、分摊方法。”
    5.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稽查部门可对已清算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在清算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重点检查案源:
    (一)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发生《鉴证报告》《清算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仍不规范且拒不重报的;
    (三)纳税人办理清算后,根据《鉴证报告》《清算报告》发生退税的;(四)纳税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情况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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