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的材料和清算受理规定(附2个省份规定))
2022-11-1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一,清算材料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主要包括:
(1)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5)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6)项目工算表、商购销合同统计销售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人、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7)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8)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9)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10)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11)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清算受理
(一)一般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二)具体规定
1.江苏省清算受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苏地税函(2009]72号印发)第十三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30日内按规证;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2.安徽省清算受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资料。
纳税人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未能补正的,经纳税人提供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正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受理。
三、可清算项目评估
(一)一般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二)具体规定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苏地税函(2009]7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在对清算项目评估的基础上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清算的方式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