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房地产客户咨询卖房附赠的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计入清算收入?这些车位属于房地产的哪种类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该细则提出“赠与方式”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所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但是如何界定赠与方式的具体形式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所以基于以上规定,我们得出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赠与不计入清算收入。房地产为卖房附赠的车位不符合特定的条件,那会不会免征呢?如果征收有政策依据吗?显然是有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因为销售赠送的车位,明显发生所有权转移,应界定为视同销售,所以计入土增清算所得。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1.河北省内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属于三分法,直接销售的车位属于其他类;2.河北省内赠送的车库的类型与购买的房地产类型一致;1.通常车位及地下室增值额偏低,商业增值额偏大,是否直接销售归入其他类需要前期测算;2.该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开具规范发票。由于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税负中占有重要比重,加之各省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没有统一的政策文件,具体实施细则存在差异和不同的理解,所以对清算政策掌握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容易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欢迎财务朋友共同探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