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扣除的基本规定

2022-11-0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增值税清算-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扣除的基本规定 图1         

土地增值税清算-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扣除的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上述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给予了选择的空间,经税务机关认可只要是合理的方法企业都可以采用。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售价系数法、预算成本法等。但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自由选择分摊方法操纵避税空间,常对企业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给予限制。对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给予限制的地方有天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宁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青岛[《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海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大连[《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等。有的地方规定同一清算单位内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成本费用分摊只能采用建筑面积法,例如大连、浙江、海南,有的地方允许建安成本采用层高系数法分摊,例如福州[《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8]108号)]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7号)]等。
阅读:180    评论:0

相关评论

0

网站地图 - sitemap.xml - 最新更新 - tag标签

土地增值税网专注土地增值税筹划,房地产税务筹划,2022年土地增值税筹划大全,房产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清算,房产税收筹划案例分享,各种税收筹划方法,北京房地产税务顾问就在土地增值税网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6-2022   土地增值税网 https://m.kuaiji8.com/

京ICP备19033996号-3



【电脑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