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2022-10-1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一、核定征收条件(国税发【2006】187号 )
1、依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清算条件,未办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不得享受任何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二、核定征收清算相关要求
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
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的,要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税总发[2013]67号:严格核定征收,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坚决不得核定征收,对确需核定的,不搞一刀切。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清算的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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