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于基本设施费审核注意事项
2022-10-14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于基本设施费审核注意事项
①是否真实发生,有无虚列情形;
重点是工程量和工程结算单位成本的审核。审工程量时,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工程图纸及详细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资料,对照签的施工合同和发票金额分析,确定成本发生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能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成本发生真实性的,不允许扣除。支付基础设施费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经审核不高于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
②有无将开发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情形;
③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提示:基础设施费指小区内开发中发生费用,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道路、给水城市配套设施费用、供热、管道燃气等配套设施费用,不在此项核算,而在公共配套设施费核算。审核基础设施费时,应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图,确定成本核算对象。重点检查各项基础设施是否按规划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归集与分配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工程是否已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总包合同中,总包合同与各分包合同标的对象是否存在重叠,总包建筑业发票是否已含有部分基础设施业务,即核对发票是否重复开据,是否重复列支成本。
京地税地[2003]73号:对小区成片开发、分期立项、分期办理清税手续的项目,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所占竣工清税项目面积比例分配计算确定基础设施费的金额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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