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拟立法下税收征管4方面新变化
2023-03-2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第一、把以往土地增值税‘可清算’和‘应清算’项目合并成‘应清算’项目,清算条件更严。
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都较长,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据以计算增值额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税发【2009】91号第14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
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如可清算项目,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才需清算,纳税人如没收到清算通知书,可不必清算,也没责任。
现《征求意见稿》堵住这个漏洞,第15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征求意见稿》把‘可清算’和‘应清算’全部改为‘应清算’后,纳税人达到应清算条件不清算,要负全部责任。
财政部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表示,为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使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第三、规定先税后证,强化部门间征管衔接。
《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本法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先税后证规定,直接影响买方、债权人权益,未来税务机关基层执行难度加大。
第四、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成为可能。
《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据本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如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一般反避税条款,土地增值税也会执行一般反避税条款。企业如通过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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