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凭证有哪些?看6省税务局是怎么规定的

2022-12-2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凭证有哪些?看6省税务局是怎么规定的 图1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第(二)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凭据的。对于合法凭据的定义,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涉税行为应当开具发票的,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通过购买或接受投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契税完税凭证可视同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开具范围,以合同(协议)、收据、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湖北省规定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鄂税财行便游(2021)9号文作印发)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打除项目金额,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应当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据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取得的合法合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且合法、相关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
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纳税人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五)纳税人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罚没性质款项,不允许扣除。”
   4.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三十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4)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5.北京市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该规程所称合法有效凭证,一般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6.厦门市规定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该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
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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