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房地产会计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你清楚吗
2022-09-1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做为房地产会计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你清楚吗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票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人的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如下几层含义。
(一)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
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目前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的不征税。
(二)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
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人,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征土地增值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人,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 )国有土地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1.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地上建筑物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的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地上附着物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上一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你知道吗?
下一篇: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