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时开具发票与未开具发票的如何处理?(北京,广西,贵州,广州)
2022-12-0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人。
在实务中,各地也是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政策的。例如,《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2)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一)项第2点等均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人。
有的地方对一些特殊情况给予了明确,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人。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2.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人;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贵州省规定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房地产销售合同和转让房地产发票所载折扣后的价款不一致,已全额开具转让房地产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房地产销售合同所载的转让房地产价款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4.广州市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穗地税函
(2012〕198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折扣转让房地
产的,按以下情形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1.房地产销售合同和转让房地产发票所载折扣后的价款一致的,以此价款确认收人。
2.房地产销售合同和转让房地产发票所载折扣后的价款不一致,已全额开具转让房地产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人;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房地产销售合同所载的转让房地产价款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