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后再转让的扣除问题

2022-11-0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后再转让的扣除问题 图1

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后再转让的扣除问题

     (一)浙江省的扣除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四条“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转让的扣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月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的扣除规定
    关于在建工程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如转让在建工程,受让方再开发建造的,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转让方是否需要分房地产类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转让方转让在建工程和受让方开发后再转让的,能否加计扣除;若能扣除,加计扣除的基数如何确定?
    对此江苏的执行口径为:转让方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不区分房产类型。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均可据实予以扣除。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关联企业且有转让收益的除外。
    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关联企业的,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根据转让方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转让方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之和、购入在建工程价款孰低原则确定。转让收益部分不得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也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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