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接受投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3-03-2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根据上述政策及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营改增后企业接受投资获取的土地使用
权涉及进项税额的处理,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应为不含税金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应当计人所建造的房屋建筑成本,即借记“开发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案例分析:企业接受投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2021 年7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B公司以一块开发用地作为投资,土地使用权不含税价5000 万元,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增值税为450 万元。假定该地块契税税率为 3%,契税 150 万元。A 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税收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
贷:实收资本(有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5 450
2.计提契税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契税 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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