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未完工已开具售房发票,是否应该提前结转已开票部分的收入?

2023-01-1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未完工已开具售房发票,是否应该提前结转已开票部分的收入? 图1

   近期有客户咨询:我公司在房屋未交付未验收提前开了发票出来,本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只是按预收的毛利率交所得税,但因开了发票出来,增值税则是正常交 ,现在我的问题是,是否应该提前结转已开票部分的收入?



   分析: 房地产未完工,已开具售房发票,不能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做预售处理。完工验收后,移交购房者后才能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包括以开发完成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  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其完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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