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如何进行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2-12-3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如何进行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图1

对于企业利用自有资源对外投资,其投资成本的计价以用于投资的自有资源的计价为基础。但是,对于企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的,其借款利息支出应资本化处理还是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正式发文明确,实务中,在具体掌握上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意见是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
    首先,企业的运营支出要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关于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十一)项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取得超过“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长期投资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对于投资资产的计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的投资资产以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果企业以借款方式取得的现金用于投资,则借款支付的利息,即取得借款的实际成本也应属于投资资产的实际成本,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人相关资产成本”。
 另一种意见是不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1)会计准则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从会计准则角度,借款费用资本化需要一定的条件,对于企业用于长期投资的借款费用是不需要资本化的。
 (2)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达到了可使用状态(或投资已完成),即可为企业带来收人(或投资收益),所以其相关的借款费用(项目完成后继续支付的部分)应当在当期列支,而对外投资不存在一个需要“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期间,因此,其借款利息不需要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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