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成本”?

2022-12-1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在“开发成本”科目的各个明细科目中核算。《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中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支付的利息”。
    在审核时,可以《xx项目开发成本核对调整明细表》为基础直接拆分成审核需要的各个明细项目调整明细表。
    需要注意的是,审计人员在提取“开发成本”项目数据时,可以按项目涉及的各年度科目余额表中“开发成本”科目的发生额进行累计统计。一般情况下,其统计的数据为项目开发期间“开发成本”科目借方历年实际发生额,但在项目开发的会计核算期间,其核算数据有可能会因为各成本对象之间的成本重新分摊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生额记在了贷方,当发现贷方累计金额与历年结转至“开发产品”科目的金额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贷方金额进行分析及调整,最终将“开成本”科目的累计金额全部还原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即不含因各种原因调整而虚增虚减的金额,从而形成完整准确的《xx项目开发成本核对调整明细表》和各明细项目审核表。
    对于一些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性质的支出,例如记入“开发成本”科目的售楼处费用、房屋验收费用、保洁费用、物业费用、关联企业费用、非金融机构融资费用及各类预估成本等,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调整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或其他成本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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