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计确认地下建筑分摊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022-12-1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相关项目,地下建筑(车库)与商铺、商业用房等应一并归类为“其他类型房产”。
根据目前政策,关于地下建筑如何分摊土地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各地在处理方式及掌握尺度上有一定差异,因此在审核时,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做出处理。主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以确权方式判定是否分摊土地成本。根据这一原则,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在审核时,要归集地下建筑确权的资料作为报审附列资料,对于地下建筑可以确权但还没有办理手续的,应让企业尽快办理。
(2)以计容方式判定是否分摊土地成本。根据这一原则,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绝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可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在审计时,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应资料作为报审附列资料,以证明土地出让金的归属对象。
对于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报建设规划中含有地下建筑,且将地下建筑纳人项目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并列人产权销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以分摊项目对应的土地成本。在审计时,应取得建设规划、地下土地使用证以及车库销售许可证等资料作为报审附列资料。其他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畴或不能提供与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联证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成本分摊。
(3)地下建筑直接承担土地出让金。对合同、文件直接列明地下建筑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审核时,要根据相关合同、文件列明的金额、面积计算归属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并将相关合同、文件作为报审附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