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接受实物投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2022-11-2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接受实物投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图1

1,企业接受实物投资的,增值税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投资者以货物作为投资的业务,在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投资者要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接受投资的一方,如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接受实物投资的,在收到投资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对于投资者投人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发布)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处理。即按照确定的货物金额,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 360 日内认证确认等。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由于该公告发文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对已经超期的,也可以于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为与增值税会计实际处理相对应,


    2,企业接受实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接受实物投资的,除涉及印花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资产(实物),不涉及所得(收人)的确定,主要业务是资产价值(计税基础)的确定。《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企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其进项税额应抵扣销项税额,不计人资产的价值。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计人接受实物的价值,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2)会计处理。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提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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