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办费如何进行涉税与会计处理?(附案例分析)

2022-11-2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开办费如何进行涉税与会计处理?(附案例分析) 图1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在开办期间发生的费用,不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各项支出按业务的性质处理,其涉税业务除投人资本的业务外,主要是企业设立业务涉及的印花税及日常费用的会计(企业所得税)处理。


1.涉税处理。
   根据人民共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三四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份起,期内期扣除。而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已经没有开办费必须资本化处理的条款了,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原政策规定的开办费中的各项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长期待挥费用处理”。若无特殊情况,一般选择在“当年一次性扣除”方式,以便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2.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果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人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案例分析
   企业开办费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A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21年4月。在成立初期、购置机器设备若干计入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120000元,税率13%,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0元(已认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53000元,其中高铁票(面)金额为2400元(已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其余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选择“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处理。A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
如下:
      1. 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 600 
        贷:银行存款                               135 600 
    2.发生各项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50 6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50 600 
   3.报销高铁票计算进项税额时: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400÷(1+9%)x9%=198.17(元)。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2 201.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8.17 
             贷:库存现金                            2 400
   【提示1】据增值税计理规会2016)22号文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的规定,计算期应缴增值税时,进税额需要经过认证后才能抵扣,具体处理时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起,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实操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等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处理时,是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发布后,不再需要在 360 日内认证确认,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一些企业在处理时,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变为“应交税费--待确认进项税额”。但实操中,也有很多中小企业采取简化处理的方式,对于购进货物(例如先预古入账)暂时不进行用途确认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做处理,即不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处理,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即勾选)时,直接通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处理。
   【提示 2】为简化和突出主要内容,部分案例直接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提示3】对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涉及的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事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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