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

2022-11-1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 图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和销售活动中,经常会发生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需要协商取消合同的情况。按合同规定,违约方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支付违约金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而如果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是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  A房地产公司撤销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10万元。: A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
    由于A房地产公司没有销售房屋给B公司,并没有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因此该笔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B公司无须为A公司开具发票。但是A公司可以凭借购销合同、协议和付款收据税前扣除这笔违约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情形向个人支付违约金,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是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的原因而违约,需向境外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取得违约金的境外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则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友情提示】 近年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剧增。原因之一是某 
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中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之规定,虚的违约金支付行为,将财产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原因之二是避重轻,虽然该违约金按 10%扣缴预提所得税,但逃避了居民企业的 25%的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事实全面审查支付违约金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审查境内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居民企业究竟有无经济意义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境内企业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二)收取违约金方的税务处理
    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问题
    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对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负有纳税义务;对不属于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为收取的违约金,不应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人、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因未履约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签订的业务合同如果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于合同书签订时立即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不再履行,签订合同的双方已贴印花税,则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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