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境外支付的服务费怎么做税务处理

2022-11-0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企业境外支付的服务费怎么做税务处理 图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注重景观设计和样板间设计,极力营造充满人文气息的宜居之地。“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喜欢寻求境外知名企业提供产品包装、形象设计、融资顾问、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服务,这些服务除前期洽谈信息搜集、成果交付、培训指导阶段偶尔会在境内完成外,一般在境外完成。这些服务所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境外企业服务所得是否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购买方扣缴增值税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53号)补充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境内企业应注意的是,境外企业为降低自身税务风险,签订协议时会力主与境内企业签订不含税合同,将税金转嫁到境内企业身上,相应的纳税风险也将由境内企业承担。”


   二、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境外企业服务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上述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性规定,另外,由于非居民企业的很多劳务所得可以适用税收协定条款,所以,非居民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判定及纳税处理需要从以下方面具体分析:

    (一)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的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假设境外M设计公司深圳办事处人员在香港完成办事处安排的设计任务,则应在深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要注意税收协定方面的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部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气(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12个月中续或累计超过
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共国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润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5号)对常设机构的判定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其中特别规定:“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和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国税发201075号文件规定:缔约国一企业派其员或其雇用的其他人员到缔的国另一方提供劳务,任何12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该项规定针对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对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是指该企业的员工,或者该企业聘用的在其控制下按照其指示向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的个人。
    (2)此处所称的劳务活动,指从事工程、技术、管理、设计、培训、咨询等专业服务活动。例如:
    ①对工程作业项目的实施提供的技术指导、协助、咨询等服务(不负责具体的施工和作业);
    ②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的服务;
    ③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专业服务等。
    境外设计公司如果为香港企业,根据2008年1月30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取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183 天”代替。这样,协定条款中“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中的“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改为“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超过183天即构成常设机构。

    (二)劳务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判断
    如果经过上述判断后,境外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用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劳务所得确实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也无须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时,还要遵从国内的税收征收管理,如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等。
    此外,需要注意支付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中英税收协定中的“技术费”是指技术、监督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支付给任何人的款项。根据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的规定,境内企业与英国所属企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合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就不能适用于劳务活动所得。
    所以,一项劳务所得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就会按照不含税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劳务发生地等。支付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计税依据以及税率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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