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成本并非随意扣除看看相关规定

2022-10-2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成本并非随意扣除看看相关规定 图1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预提成本处理还要注意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下面列举几个地区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00企业所得税业务题解答》明确了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处理以及如何界定资料“充分”的规定:“根据国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根据规定预提工程成本。
    年度申报预提工程款计入销售成本计算扣除时,应提供正式的出包合同、完工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交付使用证明、出包工程的项目预算书以及预算调整的相关证明等。”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79号)关于预提(应付)费用的规定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售房合同、协议、广告,或政府相关文件等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明确建造期限,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再按照《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并税前扣除。
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规定期限的外,预提期限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77号)明确规定,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应在开发项目完工后的两个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前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应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期内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1号)规定: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包工程未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应提供工程预(决)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书等证明资料,否则不得预提该项费用。该项预提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发票不足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按发票不足金额预提。
   (2)《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企业提取该项费用应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预算价格审批表为依据。
   (3)《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可以预提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企业提取该项费用应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或收费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4)对《办法》第三十五条补充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开发产品按应结转营业收入的85%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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