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拟立法下房地产企业需关注征管新变化
2022-10-2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2019年上半年,通过财办税【2019】10号在内部对立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备受房地产行业关注的《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16日正式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土地增值税从暂行条例到立法,不是简单平移,而是对相关转移房地产等行为在法律程序上的完善。
《税收征管新变化。》
第一、把以往土地增值税‘可清算’和‘应清算’项目合并成‘应清算’项目,清算条件更严。
实务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为减少资金占用,会在“可清算”和“应清算”间做文章筹划,使应缴未缴土地增值税成为房地产行业普遍现象。
如可清算项目,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才需清算,纳税人如没收到清算通知书,可不必清算,也没责任。
现《征求意见稿》堵住这个漏洞,第15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征求意见稿》把‘可清算’和‘应清算’全部改为‘应清算’后,纳税人达到应清算条件不清算,要负全部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这类转移房地产行为,都要征土地增值税。而《条例》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规定先税后证,强化部门间征管衔接。
《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本法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第四、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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