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拟立法下房地产企业需关注征管新变化

2022-10-2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土地增值税拟立法下房地产企业需关注征管新变化 图1          2019年上半年,通过财办税【2019】10号在内部对立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备受房地产行业关注的《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16日正式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土地增值税从暂行条例到立法,不是简单平移,而是对相关转移房地产等行为在法律程序上的完善。

    《税收征管新变化。
第一、把以往土地增值税‘可清算’和‘应清算’项目合并成‘应清算’项目,清算条件更严。
实务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为减少资金占用,会在“可清算”和“应清算”间做文章筹划,使应缴未缴土地增值税成为房地产行业普遍现象。
如可清算项目,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才需清算,纳税人如没收到清算通知书,可不必清算,也没责任。
现《征求意见稿》堵住这个漏洞,第15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征求意见稿》把‘可清算’和‘应清算’全部改为‘应清算’后,纳税人达到应清算条件不清算,要负全部责任。


第二、扩大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把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这类转移房地产行为,都要征土地增值税。而《条例》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规定先税后证,强化部门间征管衔接。

《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本法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第四、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成为可能。
《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据本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如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一般反避税条款,土地增值税也会执行一般反避税条款。企业如通过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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