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的9个税务问题的解答
2022-10-1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1、房地产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解答: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企业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取得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解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宾馆、酒店住房长期出租给固定客户,并提供客房服务,此类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解答:宾馆、酒店为长期租住客户提供客房服务的,按照提供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5、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取得相关的贷款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7、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8、2022年6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中,应税车辆的单车价格如何确定?
解答: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准。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9、购销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开具了销售货物的销售订单单据(企业自行印制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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