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个方面分析房地产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怎么做税务处理?
2022-10-1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3.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由于土地闲置费并非土地出让金,不能视同土地出让价款抵减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因此,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得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土地闲置是因为当事人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是已动工开发但不符合要求,是消极不作为的结果。征缴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行为,不属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上述政策来分析,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受让土地之后因土地闲置而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组成契税的成交价格,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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